(2014)微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王某甲、朱某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甲,王某甲,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朱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商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某甲、朱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评估、拍卖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某甲的鲁H×××××轿车一辆。本院委托济宁儒商鲁仁经济师事务所评估,鉴定价格为85600元。经山东鑫汇银通拍卖行有限公司两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朱某甲愿以轿车第二次流拍价72760元抵偿欠其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某甲的鲁H×××××轿车一辆作价7276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朱某甲。车辆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朱某甲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朱某甲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儒英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宋伟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