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彩元与西安宏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元,西安宏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刘彩元。委托代理人杜江辉,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宏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建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弥蔚鹏,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元与被告西安宏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675元。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燕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