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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曹金善与林福、佟维发、张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善,林福,佟维发,张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685号原告:曹金善,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林福,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佟维发,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张富,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善诉被告林福、佟维发、张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金善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万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