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川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峰与文春燕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文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119号申请人王峰,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被执行人文春燕,女,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文春燕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春燕自动履行,该案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川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