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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法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邹文玲与张广诚、韦国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玲,张广诚,韦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邹文玲,女。被执行人张广诚,男。被执行人韦国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文玲与被执行人张广诚、韦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4)清法执字第25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韦国杰所有的产权证分别为000289**、000519**、000520**的三处房产,但暂时无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广诚五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邹文玲口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