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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金澎与被执行人苏文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澎,苏文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澎,男,1984年8月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文瑞,男,1985年5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刘金澎与被执行人苏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元和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1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