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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市瑞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青林、靳喜照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瑞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宋青林,靳喜照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瑞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照红,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宪伟,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青林。委托代理人屈华丽,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歧,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喜照。上诉人郑州市瑞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青林、靳喜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瑞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瑞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市瑞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郑州市瑞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刘红军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