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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判员  白洪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