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判员 白洪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