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孟冬与侯绍民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冬,侯绍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孟冬,男,193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韩涛、司洋洋,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告侯绍民,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孟冬与被告侯绍民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孟冬承担。审判员 史成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 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