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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孟冬与侯绍民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冬,侯绍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孟冬,男,193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韩涛、司洋洋,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告侯绍民,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孟冬与被告侯绍民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孟冬承担。审判员  史成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 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