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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181号原告高某,被告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宋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