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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洲与被告陕西东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洲,陕西东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981号原告王洲,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窑店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恒毅,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金科,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东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二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昌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涛,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家旭,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洲与被告陕西东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7220元,原告自行负担50元。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