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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8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