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49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17日,汉族。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3年8月9日,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玉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家庭经济困难,且被告时常打我,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经济困难是事实,但打打闹闹是正常情况,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9月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1996年6月19日补领结婚证。1998年6月11日生一女刘甲,2000年2月9日生长子刘乙,2001年7月14日生次子刘丙。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经济困难,争吵打架,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状诉到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结婚证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育有三个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审理中,被告态度诚恳要求与原告和好,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相互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玉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安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