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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江虹与武汉市诚成物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王江虹。被执行人武汉市诚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152号。法定代表人侯喜召,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江虹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诚成物资有限公司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调字第0000578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诚成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诚成物资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77号第6栋1673.52平方米的房屋(证号:昌××号)及第3栋236.64平方米的房屋(证号:昌××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王江虹名下所有,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诚成物资有限公司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77号第6栋1673.52平方米的房屋(证号:昌××号)及第3栋236.64平方米的房屋(证号:昌××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王江虹名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李保勤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毕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