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陈军。被告王某。本院审理的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离婚诉讼,不会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马荣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玫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