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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陈军。被告王某。本院审理的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离婚诉讼,不会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马荣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玫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