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法执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法执字第01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住渭源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住址均在永登县,本案已委托永登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明审判员 王军贤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永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