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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法执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法执字第01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住渭源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住址均在永登县,本案已委托永登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明审判员  王军贤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永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