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彭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39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无职业。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5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4)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3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将毒品藏匿在本市武昌区解缆南街37号其家中。2015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上述地点二楼房间内搜缴粉红色A4纸包装的冰毒1包。经鉴定,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38.6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华路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3、物证照片(查获的冰毒1包);4、武汉市公安局武公禁毒技检字(2015)第JD109号毒品检验鉴定书;5、被告人彭某的供述;6、本院武区法(84)刑一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档案资料。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8.6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主动代为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款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成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万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