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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执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金南等与石进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1799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南,男,汉族,1965年4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65********,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孔集淮岸村*楼*单元*层*号,现住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食府街**号。申请执行人杨雪,女,汉族,1993年1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93********,住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食府街**号。申请执行人郑圣英,女,汉族,1948年4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48********,住安徽省长丰县造甲乡凤群村圩*组,现住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食府街**号。被执行人石进文,男,汉族,1961年9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1********,住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楚东路**号,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杨金南、杨雪、郑圣英与石进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淮中民终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石进文应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804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04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淮中民终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