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5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曾因盗窃,于2003年7月25日被治安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塘中新路x幢x号xxx室,趁被害人董某不备,窃取被害人董某放在电视机上的苹果5s手机1部,后被被害人董某发现,被告人曹某在逃至塘河南路66号附近时被群众抓获。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计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董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刘某、谢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租房协议书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深证乐讯大陆行报价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已调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