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风起与张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起,张好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张风起,农民。委托代理人:范子乾,大名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利军,大名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好文,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风起与被告张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敬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风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风起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希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