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纪成、刘学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纪成,刘学花,孟祥贵,宋强,宋世臣,宋纪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东)****号。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纪成。被执行人刘学花。被执行人孟祥贵。被执行人宋强。被执行人宋世臣。被执行人宋纪存。本院在执行的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纪成、刘学花、孟祥贵、宋强、宋世臣、宋纪存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单联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