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浔执民字第1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孙金珍与王水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珍,王水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浔执民字第1195-3号申请执行人:孙金珍。被执行人:王水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4月30日由本院作出的(2013)湖浔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水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了被执行人王水法与其妻子潘勤妹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阳光家园9幢3单元106室的房屋。2015年2月3日竞买人韩松(身份证号:)以人民币4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水法与其妻子潘勤妹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阳光家园9幢3单元106室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建筑面积84.70㎡;土地权证号:湖土国用2011第017865号,土地使用面积44.26㎡)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韩松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韩松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韩松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