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三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邯郸市永炜物资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票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永炜物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焦作市豫通沁北物流有限公司,淄博宇泰纺织有限公司,淄博齐翔腾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孔德商贸有限公司,临朐石化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潍坊苓诺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三初字第00239号原告邯郸市永炜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红委托代理人韩玉红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法定代表人谢宏儒委托代理人王汉禄、刘景敏第三人焦作市豫通沁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占奎委托代理人蒋宏智第三人淄博宇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山委托代理人蒋宏智第三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成聚第三人淄博孔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玉第三人临朐石化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元委托代理人蒋宏智第三人潍坊苓诺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国友。第三人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伟委托代理人李修华第三人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少东委托代理人蒋宏智第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登武委托代理人李卫国委托代理人姜洪波原告邯郸市永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及第三人焦作市豫通沁北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宇泰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孔德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朐石化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苓诺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永炜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永炜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9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邯郸市永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创山审判员 苗庆民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