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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民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义生、李思瑶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涟民特字第19号申请人李义生,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人李思瑶,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李义生之孙。申请人李嘉鑫,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李义生之孙子。申请人李义生、李思瑶、李嘉鑫要求宣告何艳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义生、李思瑶、李嘉鑫诉称,申请人李义生之子李治三与何艳玲于2005年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6年7月25日生育申请人李思瑶,2008年11月21日生育申请人李嘉鑫。由于李治三身患××,治疗耗资巨大,导致家庭负债累累。2011年12月,何艳玲不堪重压出走,至今杳无音信。2014年7月14日,李治三因病医治无效死亡。之后,申请人李思瑶、李嘉鑫一直由申请人李义生夫妇在带养。现申请人李义生、李思瑶、李嘉鑫请求法院宣告何艳玲失踪。经查,何艳玲,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白马渡镇樟武坊村14组,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李思瑶、李嘉鑫之母。何艳玲与申请人李义生之子李治三于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2006年7月25日生育申请人李思瑶,2008年11月21日又生育申请人李嘉鑫。2011年12月,何艳玲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7月,李治三因病亡故。之后,小孩李思瑶、李嘉鑫一直由申请人李义生夫妇在带养。申请人李义生、李思瑶、李嘉鑫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宣告何艳玲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何艳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艳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何艳玲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义生、李思瑶、李嘉鑫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何艳玲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李义生为失踪人何艳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邱乾坤审 判 员  谢 忠审 判 员  聂金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严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