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应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应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649号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奉光亮,系该社职员。被告陈应纲,男,汉族。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遂州信用联社)诉被告陈应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遂州信用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遂州信用联社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遂州信用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