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桑中华、韩福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桑中华,韩福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301号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法定代表人:刘培龙,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庆林,公司职员。被告桑中华,农民。被告韩福海,农民。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查明:2009年12月29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桑中华向原告借款50000元,贷款利率9‰,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12月29日,被告韩福海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偿还利息15090元,剩余本金以及利息未偿还。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桑中华于2016年1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以及利息共计55000元。原告放弃向被告韩福海主张权利。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负担。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