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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贵青、冯成霞与江苏建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青,冯成霞,江苏建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263号原告陈贵青,居民。原告冯成霞,居民。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建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旭东,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青、冯成霞诉被告江苏建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青、冯成霞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青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青、冯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贵青、冯成霞负担。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