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901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欣,仁寿县晨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女,生于1973年9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利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