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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闫中普诉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中普,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闫中普,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生,住无极县。被告: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区永安路21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年,该公司经理。原告闫中普诉被告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郝路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浩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至同年的9月份,我分多次给被告送纸箱,送货后被告给我出具多份收料结算单,2013年12月16日被告又给我出具一张对账单,尚欠货款82714元。后虽经催要,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我货款82714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多份收料结算单和一份对账单。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5月至同年9月间,闫中普王分多次向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送纸箱,至今尚欠货款共计82714元。上述事实有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向闫中普出具的收料结算单和对账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收货后向原告出具结算单和对账单,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被告收货后应及时履行其付款义务。本案原、被告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其权利,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8271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已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闫中普货款827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6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34元。由被告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1868元,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