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民初字第0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中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南置业有限公司,高占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北新民初字第05071号原告沈阳中南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兴权,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勇,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占海委托代理人曹文,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婷,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中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中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晓光人民陪审员 朱向红人民陪审员 郭一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季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