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姚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姚某。被告:钱某,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江村村4组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井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