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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5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与被告易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易嗣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128号原告李彦,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易嗣伟,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与被告易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