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南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德力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德力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南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和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晓波,公司业务员。被告吉林省德力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军。原告南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德力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因被告是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招商企业,于2009年8月19日在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征用土地3.93公顷,企业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