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3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胡建东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胡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015-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责人:夏旭。被执行人胡建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执民字第3015-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3月23日10时至2015年3月24日10时依法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胡建东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华联大厦11D(所有权证号:030f14684)的一处房产。买受人陈连儿(身份证号:××)以14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胡建东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华联大厦11D的一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连儿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连儿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连儿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个月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如有违法建筑部分,由买受人自行到有关行政部门按有关行政法规接受处理。三、原对该房屋的查封同时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亚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