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8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鞠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