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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某甲、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某甲,男,1966年9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乙,男,1959年12月6日生,汉族。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某甲、吴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某甲、吴某乙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部分财产(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涛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