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柞执字第0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齐泽春与周婷、谌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泽春,周婷,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35-3号申请执行人齐泽春,女,汉族。被执行人周婷,女,汉族。被执行人谌利,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齐泽春与周婷、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婷、谌利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齐泽春借款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802.5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3452.5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周婷、谌利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齐泽春履行了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齐泽春收到周婷、谌利付给的案件款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柞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中2015年2月16日前清偿借款5万元及利息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霍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