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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668-1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告的电动四轮车。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