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668-1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告的电动四轮车。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