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冯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冯民初字第55号原告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在其现住址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原告段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董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