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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冯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冯民初字第55号原告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在其现住址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原告段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董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