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350号原告孔某某,女,1990年6月3日生,汉族,河北省雄县。被告孟某某,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内蒙古呼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某全部负担。审判长 张得桥审判员 赵润山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