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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350号原告孔某某,女,1990年6月3日生,汉族,河北省雄县。被告孟某某,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内蒙古呼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某全部负担。审判长  张得桥审判员  赵润山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