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民初字第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31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谷家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