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郎召祥与王长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召祥,王长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郎召祥,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90号。被执行人王长虹,男,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会宾路16好730楼3单元1楼2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47号郎召祥与王长虹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执行,113500元的欠款已执行到位且执行完毕,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458元,申请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舒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