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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韦堂生诉被告彭应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堂生,彭应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501号原告韦堂生,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桐子林镇。被告彭应贵,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桐子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堂生诉被告彭应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川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国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