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韦堂生诉被告彭应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堂生,彭应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501号原告韦堂生,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桐子林镇。被告彭应贵,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桐子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堂生诉被告彭应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川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国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