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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洪江市飞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邱小飞与向培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江市飞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邱小飞,向培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飞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小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邱小飞,农民。被执行人向培录,农民。申请执行人邱小飞与被执行人向培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邱小飞与被执行人向培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盛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