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盘锦强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高晓东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90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强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唐家镇白家村。法定代表人刘佳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晓东,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洼县大洼镇金阳小区。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强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