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蒋长林与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长林,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蒋长林,男,汉族。被告:陈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长林诉被告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长林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蒋长林负担。审判员 何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凯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