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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蒋长林与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长林,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蒋长林,男,汉族。被告:陈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长林诉被告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长林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蒋长林负担。审判员  何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凯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