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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向某某,女,生于1970年1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彭建康,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67年9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