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向某某,女,生于1970年1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彭建康,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67年9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