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黄允龙、宗祖海等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允龙,宗祖海,宗祖玉,宗加勤,义乌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义行初字第14号原告黄允龙。原告宗祖海。原告宗祖玉。原告宗加勤。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委托代理人徐晓波。委托代理人何涛。原告黄允龙、宗祖海、宗祖玉、宗加勤诉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提供原告要求的信息、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允龙、宗祖海、宗祖玉、宗加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允龙、宗祖海、宗祖玉、宗加勤负担。审 判 长 樊圣军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叶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