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宋某,男,汉族,住城固县。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宋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逾期未交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