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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旭与李秀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李秀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李旭。被告李秀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与被告李秀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庆福 关注公众号“”